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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修订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2 10:00:22 点击次数:415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为了应对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形势,强化劳动关系运行形势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2018年12月,市人社局对原《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

       对原制度的部分条款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修改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条款,将“事前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修改为““主动、诚信、及时”的原则。

       二是扩展了用人单位应当报告的劳动用工重大事项范围条款,同时删除了超过法律时效及无法律依据的报告事项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经营变更等情形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下的报告事项;删除了超过法律时效及无法律依据的报告事项条款,如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使用顶岗实习学生涉及未成年工等情形的报告事项。

       三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报告的时限要求条款,同时完善了用人单位报告的流程条款。为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时效性,新增报告期限,针对用人单位发生规定的不同报告事项情形,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报告的时限要求;明确了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时间将劳动用工重大事项及应对措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按规定时间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报告流程。

       四是修改完善了用人单位未主动履行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惩戒措施条款。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应报未报劳动用工重大事项、同时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理;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的,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

       修订后制度的实施落实,有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客观经济环境,进一步拓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渠道,指导广大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平稳运行,为苏州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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