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时意外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因此,职工在参加
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的
属于工作原因
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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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单位
可以少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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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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